王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受损,物业公司以免责条款抗辩并拒绝担责。记者昨天获悉,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免责条款无效,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2.8万元修车费。
2012年3月,王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《车位租用协议》,约定收费标准为每月350元,物业对车辆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。2014年2月的一天,王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有两个后视镜被盗,维修花费2.8万元。
王先生随后起诉物业,称双方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,物业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车辆毁损,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2.8万元修理费。
物业公司答辩称,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协议,并非保管协议,且租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车辆停放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免责条款,王先生无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