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 王纪洪 记者 吴跃强 3月25日,省住房城乡建设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《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》,要求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,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。
对货币补偿进行奖励
我省提出,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,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。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,推进棚户区改造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。
《实施办法》提出,选择货币补偿的,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,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。在此基础上,让利于民,给予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的奖励,可参照南昌市货币补偿实行20%奖励比例的做法,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