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线律师:饶奋斌 (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)
贾女士:2011年夏天,我一姐妹要买房缺少周转资金而向我借款五十万元。当时约定半年内归还,并将到手的房产证手续交给了我。由于各种因素,我们双方并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。借款到期后,这姐妹零零碎碎归还了近十万元。可是,前不久该姐妹因欠下许多人的钱未还,被几个债权人起诉到了法院。于是我找她,要求她把当初交到我手上的那套房产办理抵押手续给我,她却说该房产于三年前就转户到他上大学的儿子名下了,现在没有能力清偿我的借款。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?
饶律师:《合同法》第七十四条规定: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依此规定,你可以向你姐妹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,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,并依法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予以变卖,用以偿债。